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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要件-符合法定方式要求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形式合法要件-符合法定方式要求
(1) 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A.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B.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2) 書面應記載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3) 前述當中較為重要之三點為:
A. 行政機關之顯名。(行政程序法§96I)
B. 理由之附記。(行政程序法§96I)
C. 救濟教示之記載。(行政程序法§9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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