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合法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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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

形式合法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

(1) 應迴避而未迴避

A.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B.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2)作成決定者任命不合法或精神狀態不健全。

(3)未經合議程序

例如,要求須經由合法組成的委員會作成決議,但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或決議過程委員參與之人數不符法定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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