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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形式合法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
(1) 應迴避而未迴避
A.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B.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2)作成決定者任命不合法或精神狀態不健全。
(3)未經合議程序
例如,要求須經由合法組成的委員會作成決議,但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或決議過程委員參與之人數不符法定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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