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程序(第14條)

作者:夏進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程序(第14條)

(一)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

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1項)

1.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2.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3.財源籌措計畫書。

4.工程實施計畫書。

5.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

6.營運損益估計表。

(二)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

應備具前述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第2項)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之開工、竣工(第15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

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第1項)

(二)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第2項)

施工之注意事項

(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

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第16條)

(二)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建設工程之施工

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第17條)

(三)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

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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