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行為規範-1

作者:林小元

廣告行為規範-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

(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行為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證券投資業務及其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或宣傳:(行為規範§5)

1.報紙、雜誌等出版物、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DM、信函廣告、貼紙、日(月)曆、投資說明書、傳單、電話簿、海報、廣告稿、簡報、公開說明書或其他印刷物。
3.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等。
4.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幻燈片、廣播、廣播電台、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等。
5.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電子看板、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新聞稿。
7.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銷售文件,指向投資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投資人須知或併同上開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關資料,其內容載有申購基金之概況資料。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行為規範§8)

1.藉金管會對該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誤導投資人認為主管機關已保證基金價值之宣傳。
2.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設有保證機構之保證型保本基金已於其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3.提供贈品、或定存加碼、貸款減碼等金融性產品或以其他利益或方式等,勸誘他人購買基金。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譽之廣告。
5.為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6.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
7.內容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境外基金相關機構授權契約或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
8.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之主要訴求或標題。
9.為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10.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11.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12.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圖案設計。
13.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14.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15.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16.以採訪投資人之方式來廣告促銷基金。
17.以獲利或配息率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18.以配息比率或配息金額為廣告文宣之主要標題。
19.以配息為廣告標題者,加入基金配息資訊以外之行銷性質文字。
20.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21.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22.以所獲基金信用評等等級或市場風險報酬之基金評級為廣告或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用評等或基金評級之性質或意義、資料來源及未成立基金未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23.未於基金銷售文件中,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24.銷售文件中有提及投資人直接應付之費用(含手續費前收或後收型基金之申購手續費、基金短線交易應付之買回費用或其它費用等)時,未清楚標示收取方式;以及未揭示『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之相類資訊。
25.對投資人須支付基金分銷費用之基金,未於銷售文件或廣告內容中以顯著方式揭露分銷費用反映於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其約占比例之資訊或請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查詢上開資訊。
26.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以免收申購手續費為廣告主要訴求且未揭露遞延手續費之收取方式或請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查詢上開資訊。
27.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未列明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列明營業執照字號,以及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投資人之虞。
28.以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之境外基金為廣告內容。
29.專供理財專員使用之基金文宣資料,放置於櫃台或文宣資料區提供投資人自行取閱。
30.以基金銷售排行之方式為廣告內容。
31.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三)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行為規範§12)

1.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假設數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實際收益。
2.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除本項第七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遵守之事項外,餘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則:
(1)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2)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3)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自成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示自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4)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幣別應一致外,該指標(benchmark)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金管會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境外基金則由總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並將該指標載明於投資人須知,於報經本公會核對無誤後始得為之;指標(benchmark)有變動時,亦同。
(5)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除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及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ark)外,該基金之各期間績效排名應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
(6)如非以主要(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級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累積)
3.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晨星(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4.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一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且須換算成相同幣別將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均列入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5.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模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依本公會所定規範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小不得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之字體。
6.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同時揭露各期間之報酬率(含息)或報酬率(不含息),並說明報酬率之計算方式。
7.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確性,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1)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及投資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計算揭露,應同時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2)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3)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效應為迄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資績效。
8.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之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同時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基金績效。
9.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10.除基金屬性係以追求一定報酬率為主之特殊型基金且其追求之報酬率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並為一致性之資訊外,不得使用「追求0%報酬率、或0%年報酬率、或0%絕對報酬率」等相類用語為基金之廣告及促銷。但符合前述所定條件之特殊型基金於引用時,不可對報酬率部分特別以其他顏色或與其他文字比例顯不相當之方式呈現之,且應揭露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以平衡風險報導。
11.不得以(任何期間)基金績效數值或排名資料為廣告標題、或訴求、或為任何特別標識,且廣告內文中刊載基金績效時,不得以劃有色框線、或放大字體、或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字樣等顯著方式加以放大或強調。
12.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可引用之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源。前述業績數字包括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公布業績數字。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行為規範§10)

1.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A.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B.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3)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類型如下:
A.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高收益債券基金。
(B)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且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者。
B.境外基金:
(A)以高收益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主或過去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B)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或過去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3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C)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
A.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B.如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時,應揭示「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等警語。
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供投資人查詢,且於表格下方揭露可分配淨利益之計算基礎,並揭露於公司網站。
D.前述A.~C.應揭露於基金所有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但C.得以揭露投資人查詢方法或途徑為之。
E.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外,應於交易前進行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並取具其簽署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聲明已充分瞭解此風險。
F.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將上述事項納入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5)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A.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時,應續與第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未提及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B.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之警語。
C.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D.以高收益為名之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E.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下述文字:
(A)第一項第1款第3目A.(A)及B.(B)所列基金:加註「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另,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配息政策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者,亦應比照辦理。
(B)第一項第1款第3目A.(B)、B.(B)及C.所列基金:加註「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6)當以基金過去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時,除應將模擬的方法及基本假設與限制註明清楚外,並應揭示「以上僅為歷史資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本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之警語。
(7)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2.各類型基金之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來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息時,則不在此限:
(1)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手續費率(含優惠)。
(4)客服連絡電話。
(5)公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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