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之處理(道交條例第82-1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廢棄車輛之處理(道交條例第82-1條)


(一)處理程序
1.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
2.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3.該車輛經公告1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二)辦法之訂定
1.第八十二之一條第一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2.第八十二之一條第一項廢棄車輛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附則

一、處罰原則 (道交條例第85條)

(一)應歸責者之通知、處理
道交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道交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二)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執行
道交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三)沒入
道交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四)推定過失
依道交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五)未滿14歲人之處罰(道交條例第85-4條)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交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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