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利用之方式

作者:陳文欽

廢品利用之方式

鐵路特考
(一)廢品失其原有效能

但可轉為其他用途者,應即加以利用。

(二)廢品原件中有可供利用部分

應拆除作為可供利用之備件。

(三)廢品原件不能利用

但經成本效益評估後,認定加工後可再利用者,應儘量予以加工利用。

(四)可利用之廢品

應另予登錄使用。

(五)加工後利用之廢品

無論自行加工或招商加工,均依照規定程序辦理。加工後製成之新品,比照驗收及登記之規定,辦理驗收登帳。

本機關不能利用之廢品

而其他機關或團體可予利用者,得作價或無償轉撥供其再利用。

變賣廢品與廢品銷毀

分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變賣廢品(含腳料處理)

  1. 無法利用之廢品,但仍存有殘餘價值者,可予變賣
  2. 無法利用且不具機密性之印刷品或辦公室廢紙,得售與紙廠製作再生紙漿
  3. 廢品之變賣,應先預估底價,視其金額之多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現狀標售
  4. 廢品標定,得標人提貨時,比照驗收之規定辦理點交
  5. 廢品變賣所得之價款,除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基金應依有關規定處理者外,其餘各機關應一律解庫

(二)廢品銷毀

  1. 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2. 廢品銷毀應經權責機關核定
  3. 銷毀不能利用之物品,依照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金額造具清冊,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4. 廢品銷毀後,應於原核准之廢品處理清單備註欄,註明銷毀日期,並加蓋銷毀人及監毀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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