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重劃區內土地分配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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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重劃區內土地分配

重劃區內土地分配(平60-1、平60-2)

(一)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二)依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三)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四)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前述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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