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農作改良物之補償(平33)

作者:洪正

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農作改良物之補償(平33)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二)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