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後土地之處置(平施48)

作者:洪正

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後土地之處置(平施48)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2.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3.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二)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

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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