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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照價徵稅(地價稅三)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信託之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平19-1)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前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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