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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漲價歸公(土地增值稅)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般課徵時機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平35)
例外免徵之情形
1.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平35但書)
2.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平35-1)
(1)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平35-2)
4.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平35-3)
(1)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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