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漲價歸公(土地增值稅三)

作者:洪正

平均地權條例-漲價歸公(土地增值稅三)

(三)納稅義務人(平37、37-1、土稅施42)

1.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2.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 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3.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四)代繳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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