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三)

作者:三民-洪正

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三)

重劃地區核定後之處置(平59)

(一)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1.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二)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平60)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三)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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