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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優先實施土地重劃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
優先實施土地重劃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平57)
自行辦理重劃之獎勵(平58)
(一)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下:
1.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2.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3.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4.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5.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二)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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