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市地重劃(3)
作者:陳仕弘發展較緩地區土地重劃之辦理
1.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2.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市地重劃之效力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應拆遷土地改良物之公告及限期
1.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2. 前述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59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三民輔考-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