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市地重劃(1)
作者:陳仕弘辦理地區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3. 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4.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市地重劃計畫之擬定與調處
1. 依前述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2. 在前述之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優先實施土地重劃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自行辦理重劃之獎勵
1.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下:
(1)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2)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3) 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4)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5) 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2.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三民輔考-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