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簿之合併編製(第45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帳簿之合併編製(第45條)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之設置

(一)酌量設置(第46條第1項)

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二)自行設置(第46條第2項)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分會計帳簿

(一)帳簿種類

1.會計事務較繁者(第47條前段)

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

2.會計事務較簡者(第47條後段)

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

(二)序時帳簿之抄送列帳(第48條)

1.一般規定

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

2.特別規定

各分會計機關,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商承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使僅就其每期各科目之借方、貸方各項總數,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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