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二)

作者:洪正、劉力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二)

徵收數額

(一)徵收比例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百分之八十。但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按全額徵收之,其為水庫、堤防、疏濬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由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工2Ⅱ)
(二)工程實際所需費用
包括下列各種費用:(工3、工施11、12)
1.工程興建費,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一切有關費用。
2.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包括公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及工作費。公地地價以依法撥用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3.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包括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管、線、桿、地下埋設物之拆遷補償費及工作費。
4.工程管理費。
5.借款之利息負擔。
三、工程辦理機關
各項工程,除下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工4)
(一)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辦理。
(二)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三)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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