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五)

作者:洪正、劉力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五)

徵收方法(工7)

(一)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
(二)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徵收費率

(一)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工8Ⅰ)
(二)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工9Ⅰ)

徵收機關

(一)土地及其改良物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為經徵機關。
(二)車輛、船舶
以車輛或船舶為徵收標的者,以交通管理機關為經徵機關。(工13)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