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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作者:洪正、劉力徵收目的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工2Ⅰ)
(一)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
係指土地及定著於該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工施2)
(二)道路
指公路、市區道路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工施3)
(三)橋樑
指市區道路及公路之橋樑,市區之高架道路及聯接公路之橋樑。(工施4)
(四)溝渠
係指下水道系統之溝渠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工施5)
(五)港口、碼頭
係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及漁船使用之商港及漁港等工程設施。(工施6)
(六)堤防工程
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工施7)
(七)疏濬水道
指疏濬可通航之河道或疏濬專供排水之水道。(工施8)
(八)其他水陸等工程
指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於本條例第2條未列舉而有實際需要之工程。(工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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