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六)

作者:洪正、劉力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六)

徵收對象

(一)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但
1.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2.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
3.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工8Ⅱ)
(二)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
1.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
2.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工9Ⅱ)
(三)車輛、船舶
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之工程受益費,向使用之車輛或船舶徵收之。(工10)
(四)免予徵收
1.變更用途仍須徵收:(工11)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不因其用途變更而免予徵收。
2.免予徵收情形:(工14)
下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1)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2)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3)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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