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管理總則

作者:陳文欽

工友管理總則

鐵路特考

壹、總則

一、為統一規範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管理事項,俾供各機關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僱用工友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工作規則,載明工友管理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

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貳、僱用


一、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3.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5.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6.許,機關方得進用。
6.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前二項所定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應具備之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第三項另定之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規定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併案歸檔。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