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管理之服務
作者:陳文欽一、各機關應規定
工友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到退手續。但因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定之。
二、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
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三、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服勤時間。
但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四、工友離職時
各機關應請其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其有超領餉給者,應先清償;借支或借用公物者,應先返還。
五、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
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請假
一、工友請假
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二、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
以各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且年資銜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者。
(二)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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