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及離職

作者:洪正、陳雲飛

就職及離職

一、就職

(一)就職日(第41條)

1.農田水利會新任或調任職員應於接到派令後十日內就職。

2.有正當理由並經會長核准者,得延長十日。

3.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任用,屬調任人員依規定議處。

(二)人事保證(第42條)

1.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2.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於十日內辦妥換保手續。

(三)薪給日計算(第44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新任職員於實際就職之日起薪。

二、離職

(一)交接

農田水利會職員離職者應於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會長核准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第43條)

(二)退休離職

農田水利會職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命令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第44-1條)

三、調職

農田水利會職員調職者應於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會長核准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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