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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計人員其行為之處置(第110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二)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請假或出差之代理(第111條)
(一)指派人員代理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
(二)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會計人員專任原則(第112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辦理交代
(一)交代義務與移交
1.會計人員
(1)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第113條)
(2)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第117條第1項)
(3)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第11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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