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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職權之行使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獨立行使(第10條)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二)重要審計案件之決定
1.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第26條)
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
2.以會議決議行之(第11條第1項)
(1)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2)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3.審計會議規則
審核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第11條第2項)
(三)就地辦理與送審、抽查(第12條)
1.就地辦理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
(第12條前段)
2.送審、抽查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第12條後段)
(四)稽察
1.時間—隨時稽察(第13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2.查閱權、調閱權、檢查權之行使
(1)向各機關為之
A.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第14條第1項)
B. 如有各該主管人員違背規定,而隱匿或拒絕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 ,或呈請監察院核辦。(第14條第2項)
(2)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為之
A.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第1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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