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
作者:陳文欽
宿舍,非每個機關單位皆有。依「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機關單位在符合特殊情形下,得規劃興建宿舍,如員工需輪值夜班、機動值勤;位處離島、高山等偏遠地區;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輪調回國居住處所;延攬海外人才等。
宿舍管理制度的建立,攸關住宿者的人身安危,且管理者若是未熟悉法令規範,制定建全內規,釐清界面權責,易與被管理者產生糾紛,致使自我權益受損。
本章內容雖少,但建議考生不宜忽略,有些重點仍需熟記,如宿舍管理的督導機關為何、宿舍借用人受撤職或免職處分時,應該多久時間內遷出宿舍等。近年鐵路特考佐級中皆固定會出幾題宿舍管理手冊之題目。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102年3月28日行政院院授財產公字第10235004711號函修正)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之機關如下:
(一)督導機關
財政部
(二主管機關
二級以上機關
(三)管理機關
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之種類如下:
(一)首長宿舍
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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