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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的保護
作者:洪正test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的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本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本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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