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執行人員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予通報

作者:洪正test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執行人員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予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執行人員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予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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