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的效力

作者:洪正test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的效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的效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1.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2.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3.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4.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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