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的聲請

作者:洪正test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的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的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12條

  1.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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