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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的執行
作者:洪正test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的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上述2.及3.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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