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程序-親子非訟事件

作者:陳毅弘、李由

家事非訟程序-親子非訟事件

事件類型

1.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3.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及撤銷停止親權事件。
4.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5.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6.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1)

管轄及程序費用

1.專屬管轄及程序費用
(1)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A.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B.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C.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D.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E.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F.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2)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3)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家事法§104)
2.相牽連事件之合併移送
(1)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2)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家事法§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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