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程序-繼承事件

作者:陳毅弘、李由

家事非訟程序-繼承事件

事件類型

1.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2.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3.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4.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5.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6.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7.關於其他繼承事件(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事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29)

管轄及程序費用

1.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1)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2)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3)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4)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5)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6)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7)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2.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4.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家事法§127)

遺產清冊陳報程式

1.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1)陳報人。
(2)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3)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4)知悉繼承之時間。
(5)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2.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法§128)

聲請遺產清冊程式

1.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聲請人。
(2)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3)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4)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2.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家事法§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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