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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程序-保護安置事件
作者:陳毅弘、李由事件類型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4.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49)
管轄
1.安置事件
(1)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A.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B.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C.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D.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2)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家事法§184)
2.停止事件
(1)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A.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B.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C.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2)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家事法§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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