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作者:陳毅弘、李由

家事事件法-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執行費

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家事法§189)

債務人一期未履行,債權人即得聲請他部期限未屆至之執行
1.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2.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家事法§190)

強制金

1.命給付強制金
(1)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2)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3)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4)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5)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家事法§191)
2.強制金裁定之情事變更
(1)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2)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3)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家事法§192)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

1.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家事法§193)
2.強制執行法122規定如下:
(1)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2)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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