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概說

作者:陳毅弘、李由

 家事事件法概說

家事事件法之意義

1.內容
家事事件法為一部將以往民事訴訟法中的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以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統一規範的法律程序。
2.形式上之意義
即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列之各類事件。
3.實質上之意義
(1)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所衍生出有關身分關係以及和身分關係密切相關之財產紛爭事件。
(2)其他基於特別關係而產生之保護、管理或安置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目的

1.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家事法§1)
2.為貫徹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維護人格尊嚴及保障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本法將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期能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以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之基礎,特於第一條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家事法§1之立法理由)
3.基於現代紛爭類型越趨多元化,且家事事件所涵括之範圍廣泛,種類各不相同,應制定法律將其統籌整合,並將訟爭加以分類,以適用不同的法理及原則,進而適用符合其本質之程序,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間之最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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