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概說(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家事事件法概說(二)

家事事件法之事件種類

家事事件所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爰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家事法§3之立法理由第1點)

家事事件之法理適用

(一)概述
1.程序法理二元論
傳統民事程序上將程序分為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而程序法理分為二類: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訴訟程序即適用訴訟法理,非訟程序便適用非訟法理,涇渭分明。
2.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
由於現代紛爭類型多變,單純二元論已無法確實符合紛爭解決之需求,並且加上家事事件法之立法,擴大了非訟法理之適用,程序法理在不同的程序中交錯適用,儼然成為為使紛爭類型精緻化不可避免之趨勢。
(二)具體程序法理
1.訴訟事件交錯適用非訟法理
(1)遺產分割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定義其為家事訴訟事件,原則上適用訴訟法理(言詞審理主義、直接審理主義),但當事人之聲明對法院而言無拘束性,且行不公開審理,此為兼採非訟法理之體現。
(2)離婚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定義其為家事訴訟事件,但其採取的是限制性辯論主義(家事法§10、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5),此亦為兼採非訟法理之體現。
2.非訟事件兼採訴訟法理
(1)確定生父事件:其本質應為非訟事件,但為了擴大當事者權之保障,將其劃為訴訟事件,適用言詞審理主義及直接審理,以利保護當事人之權利。
(2)監護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定義其為家事非訟案件,但其仍適用言詞審理主義而非書面審理,此即交錯適用訴訟法理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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