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之載運原則

作者:陳奇澤&程湘

客車之載運原則

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道交規則第78條)

(一)載運乘客

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拒載患有

傳染、瘋狂病及攜有惡臭物品之乘客。

(三)計程車

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四)計程車

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

貨車之載運規定

(一)貨車裝載貨物(道交規則第79條):

1.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1)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2)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3)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4)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4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2.85公尺。

(5)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6)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2.除第79條第2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二)貨車裝載整體物品

(道交規則第80條):

1.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1)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第79條之規定者。

(2)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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