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作者:陳亦凡x陳毅弘x龍玉雲

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102.07.30)

一、結匯申報

1.在102年7月30日之修法重點對於已取得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結匯申報及結匯金額之規定,按照其他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者辦理,取消原結匯金額須按照非居住民辦理之規定。
2.持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文件者、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其結匯金額按照非居住民辦理。
3.駐臺外交機構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案件,不論結匯性質,均無結匯金額限制。

二、申報金額

1.結匯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免填申報書,且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2.銀行業應注意並預防結匯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應辦理之申報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
3.申報書之金額不得更改,其他項目如經更改,應請申報義務人加蓋印章或由其本人簽字。

三、對大陸地區案件之注意事項

1.不得受理未經許可之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匯款及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出入款。
2.對大陸地區直接投資案件:
(1)匯出股本投資、營運資金:除個人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外,公司、行號及團體均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2)匯入匯款:公司、行號及團體均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個人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匯入款如係該申報義務人原先利用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匯出,再匯入者,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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