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估價

作者:陳仕弘

宗地估價

一、通則


(一)以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宗地估價

以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宗地估價,應考慮合併或分割前後之價格變動情形,而予酌量增減。(估83)

(二)數筆合一之宗地估價(估84)

1.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2.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之數筆相連土地,其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比照前項規定計算。

(三)不同法定用途之宗地估價

一宗土地內有數種不同法定用途時,應考量其最有效使用及各種用途之相關性及分割之難易度後,決定分別估價或依主要用途估價。(估85)

(四)部分估價

附有建物之宗地估價,應考慮該建物對該宗地價格造成之影響。但以素地估價為前提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估86)
   


(補充說明) 

1.部分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6條
不動產由土地及建築物等結合時,考慮因其結合而發揮價值,但分別評估出土地或建築物部分的價值。
2.獨立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6條
又稱為素地估價。不動產由土地及建築物等結合而成時,不考慮建物對土地價格之影響力,僅就建築物附著之土地進行估價。

(五)即將開發宗地之估價

對以將進行開發之宗地,得採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估價,並參酌比較法或收益法之評估結果決定其估價額。(估87)

(六)因設施通過之宗地估價

土地之上下因有其他設施通過,致使用受限制之宗地,應先估算其正常價格,再考量該設施通過造成土地利用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估88)

(七)受污染土地之估價

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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