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製發
作者:郭妍(一)公立專科以上學校
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各級私立學校
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辦理。
國營事業機構與私立事業機構印信之製發:
(一)國營事業機構
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
(二)省(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
由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
(三)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
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
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
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
全民團體圖記之製發:
(一)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
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
(二)民營公司之圖記
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三)私人事業機構印信
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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