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業務-1

作者:林元元

存款業務-1

存款開戶

一、中華民國國民開戶規定

(一)身分證明文件
個人或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之負責人申請開戶應由本人親自憑身分證及第二項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辦理開戶手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開戶限制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其開立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帳戶,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聯合開戶規定
銀行辦理兩人以上聯合開戶,必須要求聯合開戶之所有人均親自簽名,不可僅由一人親簽,亦必須在往來契約中訂定條款,以作為處理存款所有權與利息所得歸屬等問題之依據。
(四)分公司開戶規定
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開戶,應徵提其總公司同意開戶之授權書。公司籌備處開戶,其印鑑章應加註籌備處字樣。
(五)核章啟用
印鑑卡應經主管人員核章後始能啟用。
(六)支存開戶查詢
辦理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或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查詢身分證領、補換發記錄。
(七)第三人代辦開戶
除支票存款外,得以委任或授權方式委託第三人代辦開戶手續,惟對委任或授權事項,應辦理徵信調查。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開戶規定

(一)原相關規範已廢止
「銀行受理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台幣存款與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相關規範」已於2012年12月公告廢止,原先規定只有持有在台居留證、入出境許可證的大陸民眾,可在台開活期或定期帳戶,一般進出的陸客只能開外匯帳戶,新台幣帳戶只能選一家銀行開立活存帳戶等規定,全數停用。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開設存款帳戶,應憑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台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相關證明文件,並留存證照號碼。

三、外國人開戶規定

(一)護照及居留證
原則上外國人開戶應在台設有住所,並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二)在台無住所開戶限制
若外國人在台無住所,其開設新台幣存款帳戶應受下列限制:
1.開戶之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應提供齊全之證件。
2.外國自然人應親自辦理,外國法人應由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
3.僅能開設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除在台灣設有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外國保險公司等,不可開設支票存款帳戶)。
4.銀行辦理此項存款業務之相關資料應「按月」函報中央銀行。
5.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

四、第二存款帳戶開立規定

金融機構辦理存戶開立第二存款帳戶時,應向原第一開戶營業單位照會,並比對其留存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照片、筆跡及印鑑是否與原開戶營業單位相同。

五、偽造身分證辦理存款

發現客戶以偽造身分證辦理存款或其他異樣情形,應即報警處理,並規定立即通報「金融徵信聯合中心」轉知各金融機構。


款項收付及帳務、利息、稅務處理

一、交易資料記錄備查
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累積之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達「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時,應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予以記錄備查。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申報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有關授權規定事項」,對於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代扣利息所得稅款繳庫期限
(一)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銀行代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利息所得稅款,於「次月十日前」解繳國庫。
(二)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銀行代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利息所得稅款,必須於「代扣之日起算十日內」解繳國庫。
四、對帳單寄發
銀行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學校、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其定期存款存期在三個月以上,未經存戶特別指示者,應於存續期間內至少寄發「一次」對帳單。
五、法院扣押命令之執行
銀行若接到法院命令扣押客戶之存款時,應依扣押命令辦理,若扣押存款不足額時,應於「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六、印鑑卡親簽與核章
印鑑卡應經存戶親簽,並經各級人員核章後啟用,掛失或更換印鑑卡,應經主管人員核章。
七、存款餘額證明之核發
不得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方式辦理。
存款戶不得以暫借頭寸方式辦理存款證明。
銀行不得以集資方式,提供資金辦理存款證明。
存款餘額申請書應編列序號並設簿登記備查,申請書上之印鑑應與留存印鑑相符。
八、帳戶變更
法人戶之支票存款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應通知辦理變更,經通知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應終止往來契約;如遇票據交換所追查支存戶基本資料有關事項時,應於「兩週內」將查證結果及憑證送票據交換所。
九、利息扣繳比率規定:
(一)存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利息給付額扣繳「10%」。
(二)存戶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利息給付額扣繳「20%」。
(三)可轉讓定期存單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繳「10%」。
(四)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利息時,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0%」利息所得稅款;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則按給付總額扣繳「20%」利息所得稅款。惟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項所得資料送所轄機關備查。
(五)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利息所得稅,惟應填寫「免扣繳憑單」。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仍應依規定扣繳。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利息所得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主管稽徵機關。
十、利息免扣繳所得稅
銀行同業間或信託投資公司在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
農漁會信用部同業間或在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
各機關學校依「各機關學校聘雇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給付之利儲金專戶利息,免予扣繳之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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