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

作者:羅揚

婚約


定義

婚約(訂婚),指男女雙方預定將來結婚之契約,為不要式行為。

婚約成立之要件★

(一)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且不得代理(民法第972條)
違反之效果姻約無效。
(二)男須滿17歲,女須滿15歲(民法第973條)
違反之效果婚約無效。
(三)未成年人訂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974條)
違反之效果婚約得撤銷。

婚約之效力★★

(一)婚約無強制性(民法第975條)
故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二)違背婚約得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又可分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詳於後述。

婚約之解除(民法第976條)

(一)法定解除之事由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採過失主義。(有責主義、消極的破綻主義)
2.故違結婚期約者。採過失主義。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採無過失主義。(無責主義、破綻主義、目的主義)
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採無過失主義。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採無過失主義。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採無過失主義。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採過失主義。
8.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採過失主義。
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採無過失主義。
依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二)解除之效果

1.損害賠償請求權:
(1)財產上損害:(民法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若無法定解除婚約事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2)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979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若無法定解除婚約事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有一身專屬性質,故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2.贈與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979-1條)
儘管於法理上,婚約之訂定與聘禮給予等並無關係,惟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此一請求權仍有一身專屬之性質,聘禮之給予係與當事人間情感相關,不宜為繼承標的。
3.前述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民法第979-2條)
二年,因不行使而消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