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使公權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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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使公權力

委託行使公權力: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例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代為檢驗排氣、海基會有關文書驗證之業務等等。

(1)係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於私人或團體的情況。

而受託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該受委託之人亦稱行政受託人)。

(2)在委託行使公權利的情形

除法定委託的狀況外,實務上意定委託常常透過行政契約的方式為之。然而行政機關仍然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管轄移轉之程序。

(3)受託之個人、團體,係以自己之名義執行受託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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