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委託行使公權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委託行使公權力: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例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代為檢驗排氣、海基會有關文書驗證之業務等等。
(1)係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於私人或團體的情況。
而受託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該受委託之人亦稱行政受託人)。
(2)在委託行使公權利的情形
除法定委託的狀況外,實務上意定委託常常透過行政契約的方式為之。然而行政機關仍然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管轄移轉之程序。
(3)受託之個人、團體,係以自己之名義執行受託任務。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