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使公權利之救濟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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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使公權利之救濟

委託行使公權利之救濟:

A. 內部救濟:
訴願:以原委託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10)。
B. 外部救濟:
(A) 訴訟:以受託之個人或團體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5)。
(B) 國賠:以原委託機關為損害賠償請求對象(國家賠償法§4、§9);而賠償義務機關對受託之人亦有請求權(國家賠償法§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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