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制的特徵--合議的執行委員會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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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制的特徵--合議的執行委員會

委員制的特徵--合議的執行委員會

分享行政權的執委會,設委員七人,分掌七個部,他們由議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執委會對法案及重要事項按合議制,多數決方式決定,其主要職權為執行,決策立法權全在議會,故執行委員不像政務官,倒像常任文官。議會選舉執委時,須顧及各邦地域及政黨實力之比例原則。

執行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任,通常由兩人輪流擔任主席與副主席。

主席與其他執行委員之行政權力無甚差異,但主席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元首形式上的權力,其正式頭銜為聯邦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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