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郵件秘密罪

作者:陳奇澤&程湘

妨害郵件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不繳還誤投郵件罪  

(郵政法第39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 

 (郵政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

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

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違規使用郵政專用文字圖形之處罰 

(郵政法第41條)

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規發行類似郵票票證之處罰 

 (郵政法第4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檢查之處罰 

 (郵政法第43條)

違反第28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輔助載運郵件者之準用

 (郵政法第44條)

第37條及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於依第26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輔助載運郵件者處罰之情形

  (郵政法第45條)

依第26條第1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

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

載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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