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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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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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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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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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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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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3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04條 (強制罪)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7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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