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罪-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作者:陳毅弘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妨害自由罪-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3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04條 (強制罪)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7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