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罪-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第297條(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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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第297條(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罪)

I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6-1條 (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I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IV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V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VI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 (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I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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